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介普及,男,1975年6月21日,汉族。
被告:介建政,男,5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普及诉被告介建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介普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介普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