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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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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普及与介建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介普及,男,1975年6月21日,汉族。 被告:介建政,男,5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普及诉被告介建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介普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2号

原告:介普及,男,1975年6月21日,汉族。

被告:介建政,男,5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介普及诉被告介建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介普及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介普及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