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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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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凡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凡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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