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6号
原告:凡某某,女,汉族,1987年2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凡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凡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