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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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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娟与刘清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刘亚娟,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清学,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刘清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刘亚娟,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清学,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刘清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