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5号
原告:刘亚娟,女,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
被告:刘清学,男,汉族,1958年11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娟诉被告刘清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亚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亚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为975元,由原告刘亚娟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