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师国芳,男,汉族,1964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韩金良,男,汉族,成年。
被告:郭克龙,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
原告师国芳诉被告韩金良、郭克龙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师国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师国芳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