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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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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宵与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孙宵,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泰基。 被告: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孙宵,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泰基。

被告: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东区金斗路亚泰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奎臣。

原告孙宵诉被告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贾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