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80号
原告:孙宵,女,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
被告: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玻璃厂南路65-3号。
法定代表人:马泰基。
被告: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东区金斗路亚泰新城。
法定代表人:陈奎臣。
原告孙宵诉被告洛阳塞诺力通商贸有限公司、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新安县万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贾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