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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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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红与新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洛阳市百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刘秋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新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金水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子,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百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刘秋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金水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子,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与望春路交叉口。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秋红诉被告新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洛阳市百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秋红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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