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4号
原告:刘秋红,女,汉族,1972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新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金水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李水子,该公司经理。
被告:洛阳市百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河洛路与望春路交叉口。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秋红诉被告新安县新城金百福珠宝行、洛阳市百科特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秋红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