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05号
原告:刘跃宪,男,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许秋丽,女,汉族,1981年6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跃宪诉被告许秋丽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跃宪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