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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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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某某,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8号

原告:某某,男,194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夏某某,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