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58号
被告:夏某某,女,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