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216号 原告:梁素玲,女,回族,1958年6月15日生,住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丁建国,男,回族,1958年2月10日生,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孙建功,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负责人:刘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素玲诉被告洛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素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梁素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