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叶刚民,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崔满红,男,汉族,约5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民诉被告崔满红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刚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刚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刚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叶刚民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