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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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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刚民与崔满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叶刚民,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崔满红,男,汉族,约5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民诉被告崔满红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刚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33号

原告:叶刚民,男,汉族,196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崔满红,男,汉族,约50岁左右。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刚民诉被告崔满红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刚民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刚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刚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叶刚民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