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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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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民与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张建民,男,汉族,1956年9月2日生,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袁惠芬,女,汉族,1956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建民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建民,男,汉族,1956年9月2日生,住本区。

委托代理人:袁惠芬,女,汉族,1956年11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建民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甫,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民诉被告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建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