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088号 原告:朱向伟,男,汉族,1973年1月3日生,住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华 住所地:永泰县长庆镇。 法定代表人:林德果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伟诉被告福州相逢客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永泰县顺达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向伟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向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