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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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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本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瀍民初字第1134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22日生,住本区。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本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