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邓迁东,男,汉族,1974年10月13日出生。
被告: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
负责人:杨明亮,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邓迁东诉被告新安县金果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迁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迁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邓迁东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