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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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郅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郅某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北冶镇石山村中山。 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郅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850号

原告:郅某某,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安县北冶镇石山村中山。

被告:高某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郅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郅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郅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郅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郅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 记 员  郭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