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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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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向阳与李阳、王永松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郭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阳,男,汉族,成年。 被告:王永松,男,汉族,成年,系被告李阳岳父。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向阳诉被告李阳、王永松为退伙纠纷一案后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60号

原告:郭向阳,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阳,男,汉族,成年。

被告:王永松,男,汉族,成年,系被告李阳岳父。

本院在受理原告郭向阳诉被告李阳、王永松为退伙纠纷一案后,原告郭向阳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