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五一与王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王五一,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 被告:王怀成,男,汉族,现年32岁。 原告王五一诉被告王怀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648号

原告:王五一,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

被告:王怀成,男,汉族,现年32岁。

原告王五一诉被告王怀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怀成的住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所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五一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