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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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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25日出生。

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79年8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