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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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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与胡树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阳,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胡树森,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胡树森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阳,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胡树森,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胡树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