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872号
原告:李阳,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胡树森,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小曾,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阳诉被告胡树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李阳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陈静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小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