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10号
被告:于某某,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 记 员 郭 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