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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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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新安县好日子大酒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华中公司西3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卢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国范,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安县好日子大酒店,住所地:

河南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新城区华中公司西3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卢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国范,该公司职工。

被告:新安县好日子大酒店,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东区亚泰小区。

负责人:韩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汇物业)诉被告新安县好日子大酒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汇物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汇物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