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436号
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区华中公司西3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卢玉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国范,该公司职工。
负责人:韩玲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汇物业)诉被告新安县好日子大酒店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汇物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汇物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为73.5元,由原告洛阳福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