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720号
原告: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新产业集聚区福星路变电站西。
法定代表人: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玉洁,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九大街南段陇海一号。
法定代表人:沈春英。
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道博精密型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博公司)诉被告河南瑞扬车身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道博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