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王宏伟,曾用名王红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周俊玲,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本案所涉借款,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宏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