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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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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伟与周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王宏伟,曾用名王红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周俊玲,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周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宏伟,曾用名王红伟,男,汉族,1959年6月10日出生。

被告:周俊玲,女,汉族,1970年6月13日出生。

原告宏伟诉被告周俊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周俊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新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且本案所涉借款,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宏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琳

代审 判 员  陈 君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静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