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王小来,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杨卫峰,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王小来诉被告杨卫峰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王小来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