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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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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来与杨卫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王小来,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杨卫峰,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王小来诉被告杨卫峰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王小来,男,汉族,1977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杨卫峰,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

原告王小来诉被告杨卫峰为民间借贷一案,原告王小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王小来负担。

审 判 长  陈治国

审 判 员  张 雯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