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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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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明与贾六卫、贾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韩志明,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六卫,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树兴,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明诉被告贾六卫、贾树兴民间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韩志明,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六卫,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树兴,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明诉被告贾六卫、贾树兴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已庭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韩志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志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