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59号
原告:韩志明,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六卫,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告:贾树兴,男,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志明诉被告贾六卫、贾树兴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已庭下达成还款协议,原告韩志明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韩志明负担。
审 判 长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闫利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