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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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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985号

原告:某某,男,197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某某,女,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袁晓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代书 记 员  郭 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