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3号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雯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 记 员 李 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