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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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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希龙与秦显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韩希龙,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 被告:秦显峰(又名秦大峰),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 原告韩希龙诉被告秦显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新民初字第970号

原告:韩希龙,男,汉族,1964年4月21日生。

被告:秦显峰(又名秦大峰),男,汉族,1971年9月1日生。

原告韩希龙诉被告秦显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希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显峰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21日,被告在我这买装修材料花费共计2.5万元。欠条写明到同年3月5日前先支付1万元,剩余到年底还清。但到期后我多次找被告要钱,其拒不支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欠款2.5万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初,案外人郭海旺从原告韩希龙处购买装修材料,经算账共计2.5万元。后原告韩希龙多次找郭海旺索要欠款,其均未给付。2014年2月21日,韩希龙再次向郭海旺要欠款时,被告秦显峰表示由其偿还,并由韩希龙儿子韩冰代为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2014年3月5号支付欠款一万元(10000)过时,用车抵债。(总计欠韩希龙装修材料款贰万伍仟元25000)。”秦显峰在该欠条上签名。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秦显峰索要,其一直推拖未付,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秦显峰和“秦大峰”为同一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秦显峰自愿在原告韩希龙提供的欠条上签名,承诺清偿案外人郭海旺欠原告的货款,该行为是被告秦显峰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被告秦显峰表示其与原告之间签订欠条是经过案外人郭海旺同意,故原、被告的该行为可视为双方对债务转移的认可,即该笔债务由案外人郭海旺承担转移为被告秦显峰承担,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秦显峰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韩希龙欠款2.5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秦显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玲玲

审 判 员  党 育

人民陪审员  李 乐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代书 记 员  韩青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