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477号
原告:李俊华,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柏峰,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万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元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婷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华诉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华于2015年9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香江万基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俊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11元,减半收取3005.5元,由原告李俊华负担。
审 判 长 孔 琳
人民陪审员 杨晓镜
人民陪审员 徐红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 员 陈静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