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李引凤,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素梅,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引凤诉被告张素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引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素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引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引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引凤负担。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