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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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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引凤与张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李引凤,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素梅,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引凤诉被告张素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引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622号

原告:李引凤,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素梅,女,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引凤诉被告张素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引凤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素梅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引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引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李引凤负担。

审  判  员  赵保健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