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水子与吕小宝、王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李水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吕小宝,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王卫红,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水子诉被告吕小宝、王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8号

原告:李水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吕小宝,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

被告:王卫红,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原告李水子诉被告吕小宝王卫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水子涉及刑事案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父亲李万祥在未取得李水子授权的情况下,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水子的起诉。

本案原告李水子预交诉讼费1000元,依法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