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初字第1567号
原告:李水子,男,汉族,1969年12月5日出生。
被告:李想,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出生。
被告:陈坡,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出生。
原告李水子诉被告李想、陈坡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原告李水子涉及刑事案件,目前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其父亲李万祥在未取得李水子授权的情况下,代为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水子的起诉。
本案原告李水子预交诉讼费6500元,依法应予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治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