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志卫与王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五初字第6号 原告:李志卫,男,34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松强,男,45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志卫因与被告王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

(2015)嵩民五初字第6号

原告:李志卫,男,34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松强,男,45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李志卫因与被告王松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松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志卫诉称:被告王松强于2010年在原告处购买价值11100元的装饰材料,当时没有付款。2011年1月19日,被告王松强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王松强给付原告材料款11100元并按月息1分支付自2011年1月1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松强未到庭答辩、举证、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松强于2010年购买原告李志卫的装饰材料,材料款11100元未付。2011年1月19日,被告王松强给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到现金壹万壹仟壹佰元整”的欠条一份,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引起诉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松强欠原告李志卫11100元材料款的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1100元材料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支付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松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志卫材料款111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支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李志卫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元,由被告王松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志敏

审 判 员  赵献伟

人民陪审员  董 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晓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