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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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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五初字第115号 原告:吴某某,女,36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朱某某,男,36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

(2015)嵩民五初字第115号

原告:某某,女,36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朱某某,男,36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敏

审 判 员  赵献伟

人民陪审员  李相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晓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