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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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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华江与孙瞎旦、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吕华江,男,汉族,75岁,住洛阳市。 被告:孙瞎旦,男,汉族,40岁,住嵩县。 委托代理人:武明伟。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住所地:伊川县。 代表人:宋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2015)嵩民三初字第46号

原告:吕华江,男,汉族,75岁,住洛阳市。

被告:孙瞎旦,男,汉族,40岁,住嵩县。

委托代理人:武明伟。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住所地:伊川县。

代表人:宋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轲,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代表人:许冬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吕华江诉被告孙瞎旦、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华江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华江,被告孙瞎旦委托代理人武明伟,被告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斌、吕轲,被告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樊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华江诉称:2014年10月30日6时许,在Z001线64KM+230M处,原告乘坐被告孙瞎旦驾驶焦红亮实际所有挂靠在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的豫C9037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中,其车的右前部与同向南福喜驾驶的豫C682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原告等11人受伤,孙瞎旦负事故全部责任。孙瞎旦已支付原告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现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辩称:我公司车辆投有承运人责任险,应先由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在承运保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孙瞎旦辩称:我驾驶的车辆投有承运人责任险,应先由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在承运保险限额内赔偿,我已垫付医疗费3500元,应予以扣除。

被告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承运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不承担诉讼费和间接损失。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6时许,在Z001线64KM+230M处,原告吕华江乘坐被告孙瞎旦驾驶焦红亮实际所有挂靠在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的豫C90372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中,其车的右前部与同向南福喜驾驶的豫C682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左后部相撞,造成孙瞎旦及其车上乘员邢亚阁、王现伟、李红民、杨文巧、吕华江,南福喜及其车上乘员程劳旺、马高峰、陈松波、李春风等11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事故经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后认定:1、孙瞎旦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忽视行车安全,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南福喜、程劳旺、马高峰、陈松波、李春风、邢亚阁、王现伟、李红民、杨文巧、吕华江等10人不负此事故责任。

原告吕华江受伤后被送往嵩县人民医院,其伤情经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原告由1人护理住院124天进行治疗,后于2015年3月3日出院,医嘱:休息,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9662.27元,被告孙瞎旦已支付3500元。

被告孙瞎旦是被告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的雇佣司机,被告洛阳交运伊川分公司对豫C90372号车于2014年7月7日在被告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承运人责任险),其中每人责任限额为400000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车累计责任限额均为12800000元。保险期间为一年,本次事故发生时,是在该车被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客运合同中的乘员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造成损失属实,应该得到赔偿。被告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作为涉案肇事车辆豫C90372号车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吕华江的各项合理损失可认定为:1、医疗费6162.27元(不含被告孙瞎旦已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124天×20元=2480元,3、营养费124天×10元=1240元,4、护理费124天×67元=8308元。原告要求的交通费因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票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的误工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孙瞎旦已支付的3500元医疗费可申请大地财险洛阳中支公司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豫C90372号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华江医疗费6162.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元、营养费1240元、护理费8308元,共计18190.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吕华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

人民陪审员  付晓霖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会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