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48号 原告:刘少宝,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黄菲,男,汉族,22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朱松会,男,汉族,27周岁,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宝诉被告黄菲、朱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宝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宝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刘少宝承担。 审 判 长 赵云忠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