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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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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宝与黄菲、朱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48号 原告:刘少宝,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黄菲,男,汉族,22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朱松会,男,汉族,27周岁,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宝诉被告黄菲、朱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宝以被告下落不

(2015)嵩民四初字第148号

原告:刘少宝,男,汉族,2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黄菲,男,汉族,22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朱松会,男,汉族,27周岁,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宝诉被告黄菲、朱松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宝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少宝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宝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刘少宝承担。

审 判 长  赵云忠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