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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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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聪智诉付聪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4)嵩民七初字第4-2号 原告:付聪智,男,63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付聪会,男,66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聪智诉被告付聪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聪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聪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

(2014)嵩民七初字第4-2号

原告:付聪智,男,63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付聪会,男,66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聪智诉被告付聪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聪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付聪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聪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聪智撤回对被告付聪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聪智承担。

审 判 长  常青意

审 判 员  鲍晓珂

人民陪审员  宋建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付世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