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64号 原告:张桂娃,女,汉族,57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王鲲鹏,男,汉族,24岁,住河南省嵩县。系原告儿子。一般代理。 被告:魏长遂,男,汉族,61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吴红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娃诉被告魏长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娃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桂娃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桂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桂娃承担。 审 判 长 张纯举 代理审判员 司 达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