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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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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70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40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42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韩天庆,男,汉族,61岁,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姑父。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

(2015)嵩民四初字第17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40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程某某,男,汉族,42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韩天庆,男,汉族,61岁,住河南省嵩县。系被告姑父。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9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城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