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张杏利与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 原告:张杏利,女,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马红彬,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张杏利诉被告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杏利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

(2015)嵩民四初字第172号

原告:张杏利,女,汉族,37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马红彬,男,汉族,54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张杏利诉被告马红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张杏利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杏利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杏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杏利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