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234号 原告:张建利,男,汉族,55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韩麦粉,女,汉族,51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利诉被告韩麦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利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利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建利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纯举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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