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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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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贝德与被告李应征、张小秋、权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田贝德 委托代理人:刘伟、魏兰兰,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应征 被告:张小秋 委托代理人:辛利伟、卢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权松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民二初字第19号

原告:田贝德

委托代理人:刘伟、魏兰兰,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应征

被告:张小秋

委托代理人:辛利伟、卢峰,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权松起。

第三人:孔庆杰

委托代理人:马涛,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田贝德诉被告李应征、张小秋、权松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贝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李应征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孔庆杰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贝德委托代理人刘伟、魏兰兰,被告李应征、张小秋共同委托代理人辛利伟、卢峰,被告权松起,第三人孔庆杰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贝德诉称:李应征与张小秋系夫妻关系,截止2014年9月13日,被告李应征以经营所需为由向孔庆杰累计借款14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权松起作为担保人就1410万元的借款为孔庆杰提供担保,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三分。2014年孔庆杰因向原告田贝德借款1500万无力偿还,遂将对李应征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田贝德,双方在2014年10月9日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并依法通知了本案被告李应征。后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10万元及利息暂计169.2万元,如利息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原告自愿放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应征、张小秋答辩称:就孔庆杰的借款被告已经偿还完毕,原告田贝德与孔庆杰之间的债权不存在;原告债权转让并未通知李应征及张小秋,李应征及张小秋并不知情;李应征写的1410万借条乃是在孔庆杰的胁迫下出具,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孔庆杰均为洛阳国富商务咨询公司的原始股东,该公司现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吉利区公安局立案调查,因此孔庆杰与田贝德之间的债务转让也涉嫌转移赃款。张小秋对原、被告的借款和债权转让毫不知情,对李应征的债务张小秋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权松起答辩称:先前李应征给孔庆杰打的条子不清楚,就本案的1410万借款,打借条的当天晚上孔庆杰叫权松起去,并告诉权松起不向法院起诉,权松起才在担保人处签字。权松起担保的是不起诉,而非借款担保。

第三人孔庆杰答辩称:孔庆杰向田贝德打的借条,是其本人出具,乃是多次借款累计而成的金额,李应征与孔庆杰之间的借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孔庆杰因为没有钱还田贝德,才将对李应征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田贝德。

根据原告的请求及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田贝德与孔庆杰的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2、孔庆杰对李应征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3、田贝德向被告李应征、张小秋、权松起主张权利是否理由正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三组证据:

第一组:1、2014年9月13日李应征向孔庆杰出具的《借条》一份,共1页。证明:被告李应征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分多次向孔庆杰借款,截止2014年9月13日,双方对债务进行清算后确认李应征尚欠孔庆杰1410万元人民币,并在当天向孔庆杰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权松起为李应征的1410万借款向孔庆杰作出担保。

第二组:1、2014年8月23日孔庆杰向田贝德出具的《借条》一份,共1页。证明:孔庆杰分多次向田贝德借款,截止2014年8月23日双方经清算确认欠款总额为1500万元。

2、2014年10月9日孔庆杰与田贝德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一份,共1页。证明:孔庆杰自愿将其对被告李应征的1410万借款本金及月息三分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田贝德,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转让形式、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3、《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共1页。

4、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李应征的证明一份,共2页。

证明:孔庆杰按照法律规定在转让债权后,依法将《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快递送达的方式向李应征履行了通知义务,要求李应征将欠款本金1410万及利息直接归还给田贝德,被告李应征本人已签收。

第三组:1、调查笔录一份,共5页。孔庆杰陈述李应征向其借款及其向田贝德借款、转让债权的事实经过。

2、李应征房产证明及房款、契税等缴款发票原件一组,共24页。证明:李应征为了向孔庆杰借款,将其所购买的国宝花园帕提欧价值1千多万的房产抵押给孔庆杰,并提供了该房产的所有原件,足以说明李应征向孔庆杰借款的真实性,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3、田贝德向孔庆杰打款明细凭证一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

被告李应征、张小秋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意见:对第一组第一份证据,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本借条是在孔庆杰的胁迫下出具,根本不是对债务进行清算,1410万的由来无依据,因此该借条是在违背真实意愿下出具的。对第二组第一份,真实性不清楚,对证明方向有异议,借条未显示清算二字,也无双方资金往来,孔庆杰与田贝德均是国富公司股东,该笔债权转让不合法;第二份是孔庆杰与田贝德之间的转让协议,李应征未接到转让通知。对第三组证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显示将该房产作为1410万的抵押,也未办理抵押登记,不能证明李应征向孔庆杰出具房产证明是为了抵押的事实。对于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即便是真实的,但是收款人名字大部分都不是孔庆杰,不能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这是典型的非法转移财产。

被告权松起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是为了孔庆杰不起诉到法院而做的担保,对原告的证据没有意见。

第三人孔庆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方向均无异议,需说明的是李应征为了向孔庆杰借款,将该价值一千五百多万的别墅抵押给孔庆杰,正因为这套房产,孔庆杰才敢陆续借给李应征钱。对于田贝德向孔庆杰的打款凭证,双方债权债务真实性予以认可,没有意见。

被告李应征提交三组证据:第一组:2012年4月13日、2013年2月13日李应征向孔庆杰出具的借条两份,证明李应征与孔庆杰之间共存在960万元的借贷关系,且李应征将该9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偿还完毕,该证据由孔庆杰标明了部分还款时间与金额。第二组:部分转款凭证。第三组:国富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一份及吉利区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一份。证明孔庆杰与田贝德均为国富公司的发起股东,该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成立,现该公司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