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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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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冬梅与被上诉人段德梅、王大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二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梅,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李战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德梅,女,19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二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梅,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李战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德梅,女,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展,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陈冬梅与被上诉人段德梅、王大展、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太山

审 判 员 邢玉玲

代审判员 黄兴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