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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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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书卿与周庆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79号 原告:王书卿,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周庆明,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王书卿诉被告周庆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卿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

(2015)嵩民四初字第179号

原告:王书卿,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周庆明,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王书卿诉被告周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卿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卿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书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书卿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