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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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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娟娟诉赵新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被告:赵新敏,又名赵新民,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杜娟娟因与被告赵新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撤回对吕小伟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

被告:赵新敏,又名赵新民,男,汉族,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杜娟娟因与被告赵新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撤回对吕小伟的起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杜娟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宝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新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11日,吕小伟由被告赵新敏担保以做萤石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款到期后被告归还原告15000元,下欠25000元未还。现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新敏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吕小伟借原告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显示:“今借到杜娟娟现金肆万元整(2分息),借款人吕小伟,担保人赵新民2014.12.4号”。后经讨要截止2015年2月6日吕小伟将前期利息支付后并支付本金15000元,现下欠原告25000元本金及利息,诉讼中原告撤回对吕小伟的起诉,只要求被告赵新敏承担本息。

本院认为:被告赵新敏为吕小伟的借款向原告杜娟娟提供担保,该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向吕小伟提供借款后,吕小伟仅支付部分本金及利息。因借条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被告赵新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吕小伟和被告赵新敏均有义务偿还余款和利息,现原告只起诉被告赵新敏偿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赵新敏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新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杜娟娟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并按月利率2分自2015年2月7日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

被告赵新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吕小伟追偿。

如不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赵新敏负担。

审 判 长  刘双合

审 判 员  王海拴

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佳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