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35号 委托代理人:温克书,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生,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付海斌,男,汉族,60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平诉被告付海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以与被告付海斌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平承担。 审判长 贾改嵩 审判员 张纯举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