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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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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平与付海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35号 原告:王建平,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温克书,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生,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付海斌,男,汉族,60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

(2015)嵩民四初字第135号

原告:建平,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代理人:温克书,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全生,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付海斌,男,汉族,60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诉被告付海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平以与被告付海斌私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建平承担。

审判长  贾改嵩

审判员  张纯举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