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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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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2015)嵩民四初字第195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3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

(2015)嵩民四初字第195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39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44岁,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