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238号 原告:蒋贵芹,女,汉族,31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司马对坤,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刘振亮,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吕丽娜,女,汉族,地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贵芹诉被告司马对坤、刘振亮、吕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贵芹以被告下落不明,也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待查找到被告下落或查明被告财产时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贵芹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贵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蒋贵芹承担。 审判员 赵云忠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