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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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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亮与钟飞、钟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王文亮,男,汉族,1975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君平,男,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广灿,男,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飞,男,汉族,1999年8月14日生 被告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1237号

原告王文亮,男,汉族,1975年2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君平,男,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广灿,男,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钟飞,男,汉族,1999年8月14日生

被告钟群力又名钟群立,男,汉族,1966年7月9日生。系钟飞的父亲。

原告王文亮与被告钟飞、钟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飞、钟群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30日,被告钟飞、钟群力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当日被告钟飞、钟群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经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拒不返还,原告出于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4年12月30日借条一份,证明钟飞借原告100000元钱。钟群力为担保人。

被告钟飞、钟群力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钟飞借原告王文亮人民币100000元,由钟群力担保。后原告找被告催要,被告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文亮与被告钟飞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钟飞向原告王文亮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钟飞偿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群力为担保人,在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依法对被告钟飞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钟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文亮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钟群力对被告钟飞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钟飞、钟群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靳二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