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民终字第2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黑娃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向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亚兵 委托代理人:黄延军,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黑娃、董向丽因与被上诉人崔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李黑娃、董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黑娃、董向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黑娃、董向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朝晖 审判员 邢玉玲 审判员 焦丽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